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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为朋友两肋插刀出人命被判无期

时间: 2007-3-23 9:13:18 编辑: 小铃铛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宜州市安马乡的覃作财酒后冲动要替朋友出气,结果在找朋友“仇人”出气的过程中,由于动作过火,捅杀了朋友的“仇人”韦某。覃作财为此付出了无期徒刑的代价,而朋友韦国毅也被处以有期徒刑10年。

    2005年,韦国毅与租韦某房屋卖淫的蒙某认识后同居。2006年元月初,蒙某与韦国毅吵架后又跑到韦某的租房处。韦国毅到韦某的租房处找到蒙某后,与韦某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报复韦某。

    2006年元月13日晚,韦国毅与朋友覃作财等5人在一起喝酒。酒过三巡后的20时许,韦国毅提议要去打与自己有过节的韦某,覃作财等5人仗酒壮胆,都无一例外地呼应,当下就出发前往韦某的租房。

    到韦某的租房处后,韦国毅踢烂了韦某租房的房门,冲进去将一下子还没反应过来的韦某踢倒在地。韦某挣扎爬起后,仗着对环境的熟悉,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水管反抗。韦国毅与覃作财上前对韦某进行殴打。由于年龄偏大,60余岁的韦某终究难敌韦国毅、覃作财这两个年轻力壮的年轻人,被韦国毅抢夺了水管,再用水管敲打。在此过程中,覃作财为了“省事”,干脆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韦某的胸部猛捅一刀,待韦某倒地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韦某被捅倒地后当场死亡。韦国毅、覃作财也在潜逃几个月后,于2006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日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韦国毅、覃作财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刑。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在犯罪过程中的情节和对被害人死亡的作用程度,河池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如下一审判决并宣判:覃作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权终身;韦国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权1年;二人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勇(韦某之子)经济损失53638元。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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