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下午3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刘丹华透露,正在修改的《就业促进法》准备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等内容,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有法可依。
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
网友城市风标: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绝招用的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刘丹华: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的《意见》下发之后,应该说政策界限非常明确。明确了用人单位如果因为这个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就是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不得将乙肝纳入体检
网民问: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是否可以要求检测劳动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项目?
刘丹华:两部的《意见》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其他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比较容易操作。首先,如果你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所以,我们认为这条是很重要的。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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