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北针律师事务所  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全景 日前,龙岩市的陈亮辉先生一纸诉状将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漳州四大队告上法院。由指北针律师事物所受理. 原来,陈先生拥有的一小型汽车于2006年12月7日在漳龙高速公路一路段超速行驶时,被漳州四大队罚款200元、驾照扣3分,但陈先生认为漳州四大队所做的处罚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处罚的手段跟程序也不合理。近日,漳州市芗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先生: 年检时发现“违规” 近日,家住龙岩市新罗区的陈亮辉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说他拥有一部小型汽车,车牌号闽为F879xx,现在年底了车子都要进行年检,但在年检时工作人员则说他的车有违规,需要处罚完才能年检,了解后才知道2006年12月7日9时53分在漳龙高速公路B道049公里处超速行驶,被漳州四大队罚款200元、驾照扣3分的处罚。 陈先生糊涂了,2006年12月间自己并未驾车行驶于漳龙高速公路,且从未将小轿车借给他人驶上高速公路。为什么会被无端处罚呢?陈先生认为,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为逃避高速公路上拍摄违章行为的电子摄像头,许多车主或驾驶员有意将车牌进行涂改或遮掩或套牌,以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漳州四大队电子摄像头拍摄到的闽F879xx号车牌极有可能是他人伪造的车牌。 律师: 行政处罚站不住脚 即使电子摄像头拍摄到的违章车辆确系陈先生所有的闽F879xx号轿车,陈先生认为自己驾车向来以安全为第一,速度为第二,从来都是按规定低于最高限速行驶,不可能超速行驶。电子测速仪虽然测出闽F879xx号小轿车超速行驶,但该电子测速仪的计量性能值得怀疑,计量结果未必准确,可能存在偏差。测速结果存在偏差,即意味着漳州四大队对陈先生违法的事实认定不清楚。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福建指北针律师事物所的翁律师认为,漳州四大队对陈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交警: 事实认定清楚 漳州四大队做出回应:首先,该队雷达测速监控设备抓拍的闽F879xx超速行驶数据及车辆照片,经查询该号牌车的档案比对型号、外观与抓拍的照片车辆一致。因此可以看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而车主陈先生在获悉该队对该车的超速违法记录,去处理时也没有对该车违法记录提出异议。 其次,雷达测速设备作为一种计量设备,是严格按照,《计量法》定期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定证书,陈先生主观认定对雷达测速设备的计量性能没有事实依据。 漳州四大队也表示,对于陈先生轿车处罚一事,包括处罚程序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的。 12月26日,在漳州市芗城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结果本报将进一步追踪报道。 相关新闻 三年前的相似案件 早在2005年6月21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与陈亮辉的经历有出奇的相似之处:原告兰子禄也是龙岩人,同样是因为被设在漳龙高速公路上的“电子眼”拍下了超速行驶的记录,被交警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的对象也是漳州四大队。据悉,这还成为全国首例律师不服交通违章处罚而状告交警的案件。 2005年2月20日,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子禄驾车途经漳龙高速B道时,交警的监控摄像拍下了他超速行驶的图片,并依法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兰子禄不服,将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警的行为违法,退回200元罚金。 兰子禄当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自己提起诉讼是因为漳龙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交警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 兰子禄说,他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交警能够改变执法观念,“更加人性化”,在他超速的路段,视线良好,但却限速80公里/小时,这并不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速公路的优点,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违背了高速路的宗旨。 (龙岩网:Q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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