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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购买二手房要小心“阴阳合同”

时间: 2007-3-29 8:58:32 编辑: 小铃铛
    不少房产中介为了吸引客人,设计出各种各样的“避税方案”,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骗买房人签订“阴阳合同”(即中介合同一个价,实际买卖另一个价),名义上为买卖双方省钱,实际上房产中介是为自己牟利,买卖双方的利益容易受损。

    去年9月15日,鼓楼区工商局在对杨桥路上的福州×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所提供的房产买卖经纪格式合同中,将成交价格分为总转让价格和申报价,并约定以申报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而两种价格间的差额作为补偿卖方附属配套设施等购房成本,若其中一方不同意以该价格申报,由此产生的税费由该方承担。

    房产中介为牟利而诱使消费者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鼓楼工商局遂责令该房产代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福州市工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常诱使买房人签订“阴阳合同”,口头上宣称可为消费者避税,但实际上房产中介是为了自己牟利,消费者不但不能少交税,利益还容易受到以下几方面的损害。

    首先是房产中介通过低申报价可赚取差价。如卖房人要求房子的实收价为47万元,税、手续费等由买房人承担,而中介却向买房人开出53万元的价格,税、手续费等由卖房人承担,并诱使买房人签订“阴阳合同”,以47万元的价格向房产部门申报,但买房人实际上支付了53万元,其中的差价被房产中介赚走了。

    其次是买主再次转让时可能要多交钱。比如买主再次转手时,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这样不仅没有省钱,甚至会多交钱。

    最后,签订人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于签订“阴阳合同”是为了逃避税费,因此违法行为一旦被政府部门发现或发生纠纷,签订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所以该负责人建议买房人一定要遵循正常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记者周元强 通讯员吴汉英)

          [来源于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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