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漳州市芗城区马灶路的蓝先生终于拿到了房产中介公司退回的“担保费”。为了这笔被多收的“冤枉钱”,蓝先生与房产中介公司进行了好几轮“拉锯战”,直到求助工商执法部门,才有了满意的结果。 这仅是去年以来,漳州市有关二手房房产中介的近百起纠纷之一。据了解,这期间,仅漳州市12315投诉热线就接到此类投诉94起,占所有中介服务纠纷的90%以上。 房产中介服务领域为啥投诉事件频发?消费者反映,为了多做生意多赚钱,有些中介出了不少损招。看看下面这些案例,你心里就有底了。 损招一 虚构“担保”费 【案例】蓝先生今年3月份通过芗城某房产中介公司购得一套二手房,结果被收取1.82万元的费用,其中银行担保金4050元。然而,当蓝先生将有关费用交给中介公司后,向银行咨询时才发现,银行根本不要求担保。经了解,蓝先生还发现自己被中介公司重复收取了许多费用。为此,蓝先生三番五次找中介要求退款均未果,只好求助12315。 经工商部门调查,蓝先生是与另一房产中介签订买房合同后,再由这家中介介绍给被诉中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事宜的,而收取的所谓“担保费”,其实是给第一家中介的。通过与被诉中介联系沟通后,被诉中介同意与第一家中介联系并退还“担保费”。 损招二 多收中介费 【案例】龙海市的郑先生购买二手房时也被多收了费用。他通过龙海市石码镇某房产中介买房,购买时已约定中介费由买方和卖方各承担10%。但是成交后,中介在已向卖方收取中介费的情况下,还向郑先生谎称卖方不愿交费,要郑先生全部承担,又向他收取了2500元。 此后,郑先生越想越不对劲,觉得卖方不出中介费,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请12315帮助。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中介退还了多收的中介费1250元。 损招三 租售瞒实情 【案例】在听信了芗城区南昌路某房产中介天花乱坠的介绍后,芗城区何女士未看房便与中介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并预先交付定金1万元。该套二手房建筑面积61.47平方米,储藏室9.88平方米,总购房款23万元。然而,事后何女士发现,该储藏室在地下室里,常年积水潮湿,没有应有价值,要求中介退还定金1万元未果,遂请求12315帮助处理。经多次调解,由中介及售房者共同退还给申诉人定金4000元。 芗城区的叶小姐通过芗城区新华都附近某房产中介租到一间房子,住进去才发现这是间危房。台风一刮,该房旁边的部分房屋都倒塌了。胆战心惊的叶小姐要求退房,却遭到了拒绝。工商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房屋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且房东在出租时无法提供任何房产证明。经协商,房东全额退还房租。 损招四 合同玩猫腻 【案例】有着白纸黑字的合同,却一直无法办理正式过户手续,芗城区的刘先生就碰上这样的麻烦。他通过芗城区一房产中介签订购房协议,已交定金1万元,并约定在2006年7月30日前将土地证“落实清楚”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过后,该房屋的土地证一直落实不了,想要退还定金也没有结果。 原来,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协议时,该房土地证上还是售房人前一任房主的名字,未过户到售房人名下。现在双方对土地证怎么过户产生了分歧,出售方认为要直接过户到买方,买方则认为出售方应先取得该房土地使用证,再过户到他名下。争议一直悬而未决。 损招五 无功也受禄 【案例】俗话说“无功不受禄”,而诏安县南诏某房屋中介事务所却是无功也受禄。年初,诏安县的江先生与其订立合同约定,求购交通方便、采光好的房子,合同在20日内有效,购买房屋合同成立后中介费为房屋交易额的0.8%。 但是该房屋中介只找到了一间地段偏僻的房屋,而且面积太小。江先生不满意,故双方未达成交易。这时,中介却要求江先生支付这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120元。江先生认为合同未成立,拒绝支付,并请求工商执法人员帮助。 执法人员了解到,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未约定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如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虽然不得收取中介费,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江先生只得支付55元居间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给您支招>>> 六大策略应万变 房产中介的各种花招令人眼花缭乱,但只要采取六大策略,即可以不变应万变,防患于未然。 一是选择正规中介。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中介。 二是仔细“验明正身”。哪怕中介吹得再天花乱坠,也要亲自查看售(租)房者的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证件,更要实地察看房屋。 三是启用示范合同。示范合同充分体现了买卖双方公平、透明的原则,能有效避免“霸王条款”。 四是明确填写事项。各种费用都要在合同中清晰体现,避免简单、含糊的写法,比如“杂费”等;具体过户时间、条件等都要写详细。 五是不明处多了解。对于不理解的一些收费项目的操作程序,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向亲戚朋友了解、或到有关部门咨询等方式,调查清楚后再签合同。 六是依法寻求帮助。如果自身利益已经受到侵害,可以携带相应证据向消委会投诉,或向各级工商部门及房管局寻求支持,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李空军)
[来源于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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