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和北京晨报等媒体报道,建设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年公布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低保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如果采取实物配租,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则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条件家庭公示两次 《办法》确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将予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对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保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则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此外,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处罚:骗租将收回补贴或住房 此外,申请家庭如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办法》要求,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未退回的,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回。 [来源于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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