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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设客户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时间: 2008-1-16 10:16:32 编辑: 小铃铛

    昨日省建设厅转发了建设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设立客户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实行专款专用。

    通知提出,如果是交易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行买卖双方自行交付交易资金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自行划转交易资金声明。

    房产中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而交易结算资金,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存储和划转,实行专款专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同时,建设厅指出,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专门从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保证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通知还要求,各地今后要加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 (记者 郑琳)

              [来源于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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