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村的村民邱某气冲冲来到新罗区12315投诉台进行投诉,称其于2006年4月29日到龙岩汽车站边某手机专卖场内以1250元购的一款新手机,5月8日上午9点将手机电池放置于家中室内充电,至当日中午1点左右,室内大火燃烧,幸得村部消防队及时抢救,未造成人员损伤,但却也已造成了大量财物的损失,共计损失六千元左右。经现场查看,引发火灾的原因是由所购手机配送充电座在电池充电时引发的。邱某即到商场找经销商并带其到家中现场查看,经销商也已确认了这一情况。当邱某向其提出索赔时,而经销商却只答应赔偿其几百元,邱某认为,几百元的赔偿远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遂向12315台投诉。12315台在受理该投诉后转至新罗区消委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处理,经过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销商提出,该产品质量引发的事故应由生产厂商负主要责任时,而生产厂商却又在躲避推卸责任,对此纠纷的调解一拖再拖。经我们多次耐心细致地向经销商和生产厂商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确认经销商为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消费者负责进行先行赔负。经过第三次组织双方调解,手机经销商在我们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下,同意对此事给予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先行赔付,共一次性赔偿给邱某五千元,而后再由经销商向生产厂商追偿。此纠纷经过调解人员一个星期的努力,终于得以圆满调解成功。邱某也已于5月15日拿到了五千元的赔偿。邱某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对调解人员尽心尽职耐心细致的工作及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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