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常见问题问答

发布时间:2014-06-25 09:31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一、申请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2、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但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3、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无故不履行义务。
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如何确定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交法院核对)。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依据一审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可至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具生效证明;依据调解书或二审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无需提交生效证明;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凭证。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他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委托他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 6、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受申请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申请执行需要缴纳的费用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交纳标准为: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七、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1、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2、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4、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7、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参与分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并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分配原则和依据。 8、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 9、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八、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1、被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承受者,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必须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2、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期间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自身财产。对逾期未报、少报财产,或拒绝提供财产状况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搜查,并追究被执行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传唤;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拘传。 5、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或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变卖或者拍卖。 7、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8、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被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可以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9、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变更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 10、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执行担保的担保人、依法被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有能力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在经过法定程序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被执行人的各项权利。 
九、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十、什么是执前督促
执前督促机制是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特色机制,系指通过采用执前督促履行和执前财产查控、疑难案件多方协调等多种举措,解决判决生效后至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消极对抗或拒不履行判决的一种制度。执前督促旨在提高主动履行率,减少强制执行,形成主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良性互动,最终达到“立案预控、查询前置、快速执结、加快流程、集约资源”的预设目标。主要做法如下: 1、立案审查。派专人至立案部门协助立案审查,并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尽快作出安排和实施繁简分流;需立即采取措施或有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第一时间按照职能分工分流至专人处理,防止财产转移和矛盾升级。 2、督促履行。督促履行采取四结合的方式:即口头与书面相结合,督促与查控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审查与办理相结合。收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无法电话通知或经通知不到庭的,寄送《督促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督促履行的同时对有逃避倾向的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与控制,以增强督促的效力。经督促主动履行的,作为鼓励视情减免执行费用;届期不履行的,送达执行通知后,直接强制执行。此外,还规定督促履行的法官全程办理该案,促使承办人加大督促的力度。 3.执前财产查控。受理执行申请的当日,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执行人基本财产状况和申请人提供的特定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与控制,将财产集约调查的阶段前移,及早断绝被执行人侥幸逃避的心理,增强督促履行的威慑与约束,提高执前督促的效率与效果。 4.信访接待。为防止执行中矛盾激化,确定专人负责信访接待、释明答疑以及执行案件的咨询,预约承办人、庭领导接待登记等,无法当场答复的及时告知承办法官联系方式;对于当事人来信,经登记后转承办人处理,及时督导与反馈信访件的处理,预防矛盾激化。 5.流程监管。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收案总数、办理天数、处理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制定《执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分工、流程管理、责任落实办法;利用分工原理对收案审查、财产查控、案件办理进行分段集约和风险控制;制作执行风险告知书,督促履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财产告知书等告知有关风险、义务与责任。 
十一、什么是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十二、什么是执行担保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1、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可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可裁定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可裁定变更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应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被执行人;(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姓名、名称的,可裁定变更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参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9)企业法人因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10)因开办单位对被执行人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追加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2)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如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裁定追加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2、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追加被执行人:(1)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已转移款项的,可裁定追加该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2)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为被执行人;(3)有关单位或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又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或者个人为被执行人;(4)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的履行通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可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5)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6)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十四、哪些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十五、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变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十六、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致使执行工作暂时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停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对案件的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七)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和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十七、什么是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从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对案件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再执行,也不存在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对案件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八、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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